社会学院关于优秀博士研究生申报学校延期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3-11-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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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博士研究生产出更多创新性研究成果,为学术职业发展奠定更坚实的研究基础,培养世界一流人才,根据《武汉大学关于优秀博士研究生延期资助的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7]42号)和研究生院《关于近期开展优秀博士研究生延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我院普通在籍全日制博士三年级研究生,品学兼优、创新能力突出,且其前期研究基础已获得导师充分肯定,可以在原培养方案规定的正常学制基础上,申请延期学习资助。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获得过学校研究生学术创新奖或国家奖学金;

2.博士生综合考核优秀,申报时本人以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身份已发表CSSCI期刊论文2篇(含)以上,同时已经基本确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框架,在延期阶段能够发表2篇以上(含2篇)高水平论文(标准为CSSCI期刊及以上)。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二条  最终获批的延期博士研究生,享受与学制内博士研究生相同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住宿、医疗等待遇,继续参与各类奖学金评定(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原则上最长延期资助年限为一年。

延期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发放与资助方式按照当年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向申请延期资助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学校当年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提交《武汉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延期资助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导师根据其学业表现和科研进展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提出具体推荐意见;

第五条  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环节申请人须进行现场汇报和答辩,由参与评审的专家择优进行排序确定推荐人选,在相同申报条件下优先支持出国联合培养(半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并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延期资助候选人排序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研究生院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获延期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需按规定签署延期资助协议,在延期阶段严格遵守校级法规,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按照协议规定积极开展学术研究。

第八条  获资助博士研究生在博士学位论文定稿送审前,应履约发表延期资助高水平科研论文2篇以上(含2篇,标准为CSSCI期刊及以上),然后完成“博士研究生延期资助总结报告”,通过专家组考核,其考核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视为通过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申请环节。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九年七月起开始实施,由社会学院负责解释。


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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